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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壤離場多元化處理管理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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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壤離場之勾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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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壤離場之勾稽管理
+ Q1. 有關土壤離場統計報表中,除了少部分項目(例如:「土離流向」、「土離列管狀態」) 是單純土污資料外,其餘「公民營許可超項」、「聯單時限」等項目,同時涉及廢管 與土壤管制項目等部份,建議同時開放權限前述相關人員。
同時涉及廢管與土壤管制項目等部份,地方主管機關可向土污基管會或管制中提出 申請開放相關之權限。
+ Q2. 有關污染土壤再利用之申報是否有管理到產品使用者?
目前污染土壤再利用產品規範須申報至產品銷售端,至於是否申報至產品最終使用 者目前仍於法令修正草案討論中,未有定案之規範。
+ Q3. 依廢清法相關規定,清除、處理及事業自行處理均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,目前由 所在地環保局廢管單位審查及核發,建議處置計畫書、再利用公告及未來個案、通 案再利用機構統一由廢管體系運作執行,以符合法制及專業。
再利用之許可目前由中央主管機關(行政院環保署)進行審查及核發,而處置計畫書 為控制計畫、整治計畫撰寫指引之規範,後續之審查作業將依相關規範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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