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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或再利用機構之進 /離場管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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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或再利用機構之進 /離場管制
+ Q1. 污染土壤進場之允收標準是否須包含 TCLP 檢測?因污染土壤所屬之 S 類代碼即可 判斷是否屬有害類(非屬有害類為 S-01、有害類為 S-02)。
離場之污染土壤須作 TCLP 檢測判定其 S 代碼,並須離場至具該場判定之 S 代碼處 理或再利用機構。
+ Q2. 污染土壤進行再利用之進廠檢測項目、方式、頻率及標準為何?再利用產品之抽樣 檢測項目、方式、頻率及標準為何?
污染土壤進行再利用之進廠檢測項目、方式、頻率及標準及再利用產品之抽樣檢測 項目、方式、頻率及標準由業者於再利用申請時提出,經審查通過後據許可內容實 行。
+ Q3. 有關再利用產品之抽樣檢測,每 100 方(約 150 噸)須進行檢測太過嚴格,建議以 每批次或每車次之檢測取代。
有關再利用產品之抽樣檢測,每 100 方(約 150 噸)為再利用作為土石之建議抽樣 頻率,業者可視該廠之再利用方式或其他需求作調整,並於再利用申請時提出,經 審查通過後據許可內容實行。
+ Q4. 再利用產品之流向應如何管制?當產品流向有問題時,是否不應再核發再利用許 可?
目前污染土壤再利用產品規範須申報至產品銷售端,如稽查時發現產品流向有問題 進而產生非法棄置之事件時,查有實証可廢止該業者之再利用許可。
+ Q5. 污染土壤檢測 TCLP 時,應採用土壤採樣方法或廢棄物採樣方法?
污染土壤採離場處理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屬廢清法管轄之事業,因此,污染土壤離 場前依廢清法須以 TCLP 檢測是否有害,惟考量其本質仍為土壤,其檢測方法建議 採用土壤採樣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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