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,請更換支援 JavaScript 的瀏覽器。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土壤離場多元化處理管理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土壤離場制度與概述
最新消息
政策與法規
各項查詢
統計成果
English
各項查詢
首頁
>
各項查詢
>
申請S類代碼許可
:::
申請S類代碼許可
+ Q1. 具S代碼之業者能否收受非屬公告場址之離場污染土壤?
具S代碼之業者可收受非屬公告場址之離場污染土壤,惟該業者須於營運記錄進行 申報。
+ Q2. 申請再利用許可要求「一年實績」之認定標準為何?
依行政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,通案再利用之「一年實績」包含十二 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、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及產品產銷月統計資 料。
+ Q3. 處理機構申請S代碼進行試運轉階段時,其土污試運轉料源於土污法規定是否有所限制或規定?
試運轉可納入控制計畫、整治計畫或應變必要措施之內容,審查通過後依許可內容進行試運轉。
+ Q4. 再利用機構之申請,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?
污染土壤離場之再利用機構之申請,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。
+ Q5. 有關再利用機構之審查,建請邀集所在地主管機關參與審查。
再利用機構之審查會邀集所在地主管機關參與審查。
+ Q6. 採土壤稀釋之方式是否屬再利用方式?
若僅將污染土壤作稀釋將非屬可行之再利用方式。
+ Q7. 再利用許可之審查程序及相關規範為何?
S 代碼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流程詳圖 1 所示。再利用許可申請書請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(網址:https://waste.moenv.gov.tw/)下載區,下載最新格式內容。有關再利用許可之相關規定請見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(101.01.19 訂定)」。
+ Q8. 再利用申請案是否應實施環評?
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」第28條第1項第8款,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(不含有機污泥或污泥混和物再利用機構),其興建、擴建工程或擴增再利用量,符合該款各目規定之一者,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。 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」第28條第1項第8款或第11款,屬利用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既有設施再利用,且未涉及新增土地開發使用者,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。
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