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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置計畫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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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置計畫書
+ Q1. 是否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,控制計畫、整治計畫或應變必要措施即需提送處置計畫 書?
依 103 年 10 月 29 日公告之土壤及地下水控制計畫、整治計畫撰寫指引及 103 年 11 月 21 日公告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,污染土壤離場 之場址於污染土壤離場前須填報污染土壤離場處置計畫書並送審,通過後依核定內 容執行污染土壤離場作業。
+ Q2. 處置計畫書如何填報?是否有範例或撰寫說明?
處置計畫書應至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(EMS)」進行填報 後列印送審,填寫範例及撰寫說明請參閱本網站政策與法規>宣導講義。
+ Q3. 場址採土壤離場並提出處置計畫書在案,若免依事廢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管制,將造成地方執法疑慮,建議以解釋函說明。
污染土壤離開管制之範圍才屬公告列管之污染土壤離場之場址,故污染土壤未離場 前將免依事廢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管制。
+ Q4. 處置計畫書如何辦理變更?
欲變更核定之處置計畫書時,事業須先告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開放處置計畫書變更權 限,開放後即可於 EMS 填寫變更之處置計畫書內容,填寫完畢後列印送審。
+ Q5. 污染土壤清運量超過處置計畫書許可量時,該如何辦理?
污染土壤清運量超過處置計畫書許可量時,需辦理處置計畫書之變更,而若涉及污 染物、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、整治(控制)目標、整治(控制)方法、經費預估、整治(控 制)期程之變更,須辦理整治(控制)計畫之變更,此外,污染土壤清運量超過處置計 畫書許可量時即不可再拉聯單,故請事業機構評估確認離場量會超過許可量時及早 進行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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