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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土壤離場貯存、清除 、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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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土壤離場貯存、清除 、處理
+ Q1. 污染土壤未離場前,不受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」管制。惟當 業者已挖除污染土壤時,是否仍應符合相關貯存規定,以避免二次污染?
污染土壤離場之為廢清法公告列管之事業,具離場行為之場址內之污染土壤皆須符 合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」管制。
+ Q2. 污染土壤是否可採場外貯存方式?
場外貯存方式須先取得貯存地點所在地環保局同意,並於控制/整治計畫或應變必 要措施中敘明,經場址所在地環保局核定後實施。另污染土壤離場後即屬廢清法管 轄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, 貯 存 地 點 須 符 合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(95.12.14 修正)之規定,如:有害與一般廢棄物分開貯存、貯存地點須有明確標示等 等。
+ Q3. 污染土壤離場之清運機具是否須具備 GPS?
控制/整治計畫撰寫指引要求清運離場污染土壤之機具須配備符合「事業廢棄物清 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」規定之 GPS。
+ Q4. 若離場道路狹小,未能以既有具備 GPS 車輛進行運輸該如何辦理?
針對離場道路狹小、未能以既有具備 GPS 車輛進行運輸之情形(如:農地田埂道路寬 度不足),應於控制、整治計畫或應變必要措施中敘明原因並提出替代方案,經環 保局審查同意後執行。
+ Q5. 具備 S 代碼處理/再利用許可機構能否處理自有污染土壤?
若列管範圍涵蓋整個處理/再利用機構屬現地處理範疇,於控制/整治計畫或應變必要措施中敘明,經場址所在地環保局核定後實施。若列管範圍未涵蓋處理/再利用 機構之製程設備區,應依離場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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